江苏: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省生态环境厅颁发了《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合格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价监测报告,江苏省根据国家及省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对组织排放、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过程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价监测 河南: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透露,从2020年8月1日开始,河南省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网购电量(包括市场化交易电量)和购买自来水企业的水量都实施了涨价政策。 其中之一没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情况下,电力消费价格每千瓦上涨0.01元(含税),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上涨0.05元(含税)。 未达到两个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上涨0.03元、0.08元。 三个项目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上涨0.06元、0.1元。 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不会再使用电、水涨价。 河北: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管理)的几项措施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行的《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对实施差异化电价、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炭、水泥、玻璃(1713,1.00,0.06 % )企业,进行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 山东: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13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记载于《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的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情况下,其所有网购电量(包括市场化交易电量)实施提高耗电量的政策。 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之一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情况下,耗电量价格每千瓦上升0.01元(含税,下同)。 未达到两个超低排放要求的情况下,耗电量价格上涨0.03元。 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耗电量价格上涨0.06元。 完成所有超低排放改造的情况下,耗电量不会上涨。钢铁企业已经实行其他差异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段性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涨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涨价。 福建: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楼梯)电价政策提高涨价标准的通知 10月2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涨价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涨价标准。 水泥、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钢铁行业淘汰类差距电价涨价标准根据现行标准提高了50%。《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报关价格商(〔2017〕11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水泥行业阶梯电价的通知》(报关价格商(〔2017〕118号) )的不同(步骤)根据电费涨价标准进行调整。 二、严格执行政策。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工信厅发布的实行差分(楼梯)电价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名单,根据调整后的涨价标准,对相关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征收差分(楼梯)电价涨价电费,